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昨日对外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自3月1日起施行。“账号十条”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账号十条”规定,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注销其账号。
【现状】 公号假冒纪委巡视组
据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介绍,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账号乱象日益突出。
他表示,有的账号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地方巡视组举报平台”;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yue)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此外,还有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账号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
徐丰表示,这些乱象污染网络生态,侵害公众利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成社会公害,整治账号乱象迫在眉睫。
【治理】 冒名注册账号将注销
徐丰介绍,《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根据规定,若网民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企业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而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企业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企业应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落实】 施行前先“自查自纠”
按照要求,该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徐丰表示,虽然距离正式施行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但不等于一些乱象仍可以“随心所欲”。
他表示,政策正式施行前,应有一个“自查自纠”的过程。首先企业需要做好技术、机制和流程方面的准备;互联网企业应该根据这个规定,对现有的各类账号进行梳理;而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落实监督管理的职能,加大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进行检查和执法力度。
追问
是否意味着“全网实名制”到来?
根据“账号十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一些网友担心,这是否意味着“全网实名制”的到来?
对此,徐丰表示:“此次规定是针对前台账号名称的乱象进行治理,关于后台的真实身份信息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相关决定已有明确规定。政府的政策依然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徐丰强调,“账号十条”作为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在充分尊重用户选择的同时,对账号昵称、头像、简介的乱象进行管理。
2012年12月通过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个案
作家两度被冒名开微信公号
作家徐坤最近有点烦。
在过去的半年内,有两个微信公众号冒用她的名字和身份对外发布信息。
去年夏末,一个从国外回来的朋友对徐坤说,我关注你的微信公号了,可是我给你留言,你怎么不回复我呢?
这是徐坤第一次知道有个“作家徐坤”公众账号的存在。打开这个账号后,徐坤自己也惊了:公号的头像正是自己的微信头像,名称和备注赫然写着“作家徐坤”。
徐坤当即在微信后台进行投诉,但是迟迟没有得到回复。随之,徐坤给山寨的“作家徐坤”留言,指出冒用的事实,没想到却被拉黑。“我想着就不搭理他了,也没时间较真。”
原以为一场小插曲就此告一段落,没想到去年年底又出现另一个“作家徐坤”。除了头像和名称与第一个“作家徐坤”如出一辙之外,第二个徐坤在备注上还写了“人民文学副主编”。而这正是徐坤的真实职位。
不同于第一个“作家徐坤”经常以转发心灵鸡汤文章为主,第二个“作家徐坤”要更加“勤奋”一些,经常发布原创文章。
徐坤说,这是一种混淆视听的做法,一些微信公号借此积攒人气,但是最终是指向个人的目的。“换一句话说,这种行为在道德上是失信的。”
观 点
这个管理规定是网络信息服务业者和网民在网络空间权利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能否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证执行力,将决定此规定的成败,当然这种执行力也是公众树立对网络空间长久信心的保障。
以下为《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 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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