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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 27

已成黑户?苹果iPad国内生存现状独家暗访

编辑:果派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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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夺战引发全民讨论

广东高院将对此次“iPad”商标争夺战划下一个圆满的句号。相信不少网友通过此次事件对商标法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对于此案还是有不少值得讨论的地方,包括最终的审判结果也相当引人关注。

1.商标权

商标权,本身是经政府授权的排他性权利,是法定之权,而不是自然权利。原则上说,谁先注册谁拥有,只有个别例外情况:

一是“在先使用”,如果苹果事实上先推出iPad产品,之后唯冠才注册了这个商标。按《商标法》第31条,唯冠要尊重苹果的“在先权利”,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禁止苹果iPad

二是“恶意抢注”。事实上深圳唯冠注册此商标,是在10年之前,不存在抢注。所以,按商标的登记权属,排除了“在先权利”等情况,iPad的商标权属于深圳唯冠。这与官司是否终审没有必然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商标法遵循的原理基本都是“注册在先”,即谁先注册了这一商标,谁就拥有这一商标的权利,这也才有了“中国百年老店的商标被国外知识产权机构抢注”的事件。但为弥补“注册在先”原则可能在实务中产生的纰漏,商标法还规定“使用在先”的原则,即使用在先的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抗注册在先的商标权利人。

  在苹果与唯冠的案件中,苹果2010年在市场上推出iPad产品之前,并没有使用过iPad这一标识,所以不存在“使用在先”的情况。

  从“注册在先”来看,成立于1995年的深圳唯冠公司在2001年取得了“iPad”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唯冠的主营业务是显示器等。此后,2001年到2004年,深圳唯冠的母公司台湾唯冠分别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共计获得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2.经济赔偿

当然这个假设是建立在深圳唯冠胜诉的前提上来讨论的,如果法院判定侵权成立,深圳唯冠可能得到什么样的法律救济?

  在商标侵权案中,商标权人可以得到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两种: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一旦判定侵权成立,那么停止侵权就是必然的结果。这就意味着,iPad产品全部退出中国市场。那么,深圳唯冠能得到多少经济赔偿呢?

  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点,决定赔偿金额的关键在于深圳唯冠是否实际使用iPad商标,而且,个人认为,由于深圳唯冠只能追诉苹果公司近两年的侵权行为,因此深圳唯冠需要证明在最近的两年内曾实际使用iPad商标。否则,最多也就能拿回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据了解,苹果一旦在29日终审败诉,除面临深圳唯冠的巨额商标侵权索赔外,还可能面临巨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

相关数据显示,从2010年四季度到2011年三季度,苹果iPad系列平板电脑累计在中国销售了362万台。若按照均价每台3000元计算,苹果在中国iPad系列产品营销至2011年第三季度,已达108亿元。若二审败诉,工商部门对iPad最高罚款可能超过300亿元。

编辑观点:中国有句俗话说得好,和气生财。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来说,当然最好还是希望唯冠与苹果能够和平解决纠纷,倘若唯冠能够从这次案件中获得资金重新步入正轨,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自然是好的结局。而苹果就当花钱买教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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