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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月 07

已有案例:微信抢红包也可能犯法

编辑:匿名 来源:法制日报 微信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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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判定有明确标准

微信抢红包玩法多样,每个群都可以建立一套独特的游戏规则,那么,所有微信群抢红包都涉嫌赌博罪吗?

“赌博的定义是以偶然或者射幸的事件定财产上的输赢。在微信抢红包这件事情上,红包大小是随机偶然的,存在输赢,所以带有赌博色彩,这是毫无疑问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非偶然,涉及幕后操控,那就涉嫌诈骗罪,另当别论。”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及开设赌场的,都将构成犯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阮齐林解释说,小赌怡情与赌博罪两者的界线在于“是否以盈利为目的”,简单说,就是要看“微信抢红包”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心态只是玩玩,打发或消磨时间;还是对输赢结果和每局输赢金额抱有很大期望,主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此方式博取较大数额的钱财回报。

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盈利,以哪些因素作为判定标准呢?

阮齐林告诉记者,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属于聚众赌博,涉嫌构成赌博罪。

组织人员、抽头数额、赌资数额、参赌人数都有了明确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任何一条,都将涉嫌构成赌博罪。

阮齐林进一步指出,民间所谓的“赌头”,即微信群的群主或者相关管理组织者,不仅涉及赌博罪,还很有可能犯下了开设赌场罪。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开设赌场。

不过,阮齐林称,微信群不同于网站,它的隐蔽性更高,相对具有临时性,将其判定为“开设赌场罪”还值得推敲。但赌博罪的定性标准是非常明确的。

如果没有涉及抽利,普通的玩家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浙江大学刑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高艳东认为,如何认定为“以赌博为业”并没有在数额等条件上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具有弹性。通常理解为“赌博为维持生活的主要来源”“沉迷于赌博者”。

高艳东说,一般情况下,单纯参赌人员不构成赌博罪。有可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对其进行拘留、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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